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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浏览:1155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8〕83号)要求,商务部起草了《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药店分三类,一类不得卖处方药
23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稿》)。
文件指出了未来的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大部分省市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基本建立;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法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
其中,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要按照经营条件和合规状况将零售药店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药店可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二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限制类药品)、中药饮片;三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药品)、中药饮片。
经营条件和合规状况包括零售药店的药品质量保障能力、药学技术人员配置和行政处罚记录等内容。
制定分级标准,政策鼓励高评级
除了将药店分类,限定其药品售卖范围外,文件显示,也会在分类结果的基础上,按照经营服务能力将二类、三类药店由低到高划分为A、AA、AAA三个等级。
经营服务能力包括服务环境条件、供应保障能力、人员资质及培训、药学服务水平、追溯体系建设及信息化程度、诚信经营、科普教育及便民服务等内容。
如果药店成为高评级,相关部门会有相应的利好政策支持高评级药店的发展。
文件指出,商务、卫生行政部门鼓励高评级药店做好与医疗机构的对接,提供承接医院门诊处方外配等相关服务。
医保管理部门优先选择高评级药店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纳入定点药店范围。
鼓励通过高评级药店提供门诊特殊病、门诊慢性病用药的医保费用结算服务。
45.4万家药店,进入大洗牌时期
资料显示,2017年全国药品零售市场销售总额4003亿元,同比增长9%。药品零售连锁企业5409家,零售药店门店45.4万家。
目前,药品零售行业“小、散、乱”问题仍较突出,行业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水平整体偏低,药店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参差不齐,制约了处方药销售、用药服务管理等作用发挥,而推进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有利于加速药品零售行业转型升级进程。
此次《意见稿》的出台,则意味着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将在全国范围内快速推广开来。
此前,北京、广东、云南等部分地区都在陆续试点推行零售药店经营条件、服务能力及风险状况分级分类管理。
据财联社报道,近日商务部还派出了以副司长为组长的专项调研小组赴广东开展药品流通专项调研,了解广东的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且新版《意见稿》在很多方面均借鉴了广东零售药店分级管理工作,如药师的配备、对人员与场地的要求等。
确实,3月12日,广东省食药监局发布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将药品零售企业核定的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其中,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二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处方药(注射剂、肿瘤治疗药、抗生素、生物制品、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中药饮片等除外);三类店经营范围包括非处方药、处方药、中药饮片等所有可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药品。经批准三类店还可销售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罂粟壳,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上单独列明。
由此可见,广东禁止二类店经营中药饮片,而国家出台的《意见稿》则对二类店的经营范围有所放宽。
有消息称,正式的指导意见可能会在明年一季度落地。对药店而言,高评级药店会承接处方外流,接受医保利好,进一步获得盈利空间,从而发展壮大。低评级的一类店,被限制经营范围,医保空间会被高评级药店抢占,生存空间会被进一步挤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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